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查审批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查审批工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查审批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和批次用地论证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或批次用地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是指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使用集体土地项目用地的审查审批、应当报经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的审查。
第四条 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查审批应当坚持严格土地管理和服务经济建设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符合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
第五条 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查审批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抛弃官僚衙门作风,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建设用地预审
第六条 建设用地预审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关于预审权限的规定,不得越权预审:
(一)需各级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但是,由国家或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城关镇政府所在地)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受国土资源部或省厅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预审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应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用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预审,或者受省厅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国土资源厅。
第七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核准、备案前,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且提交齐全下列材料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受理预审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申请报告。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补充耕地情况说明);由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较小建设项目,只提交简要情况说明。
(三)行业发展规划和标示拟建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限于需审批的建设项目)。
(五)项目平面布置图、有权验资单位的资信证明(限于需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六)董事会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意见(限于股份制企业)。
第八条 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规划机构牵头负责,相关机构配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审申请。预审申请单位备齐并向政务中心国土窗口(下称“窗口”)提交第七条所列资料(标示拟建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除外)。
(二)资料审查。窗口审查资料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指出,待资料完备后受理;认为符合要求的,转交规划科(股)。
(三)组织预审。由分管规划的局领导牵头,规划科(股)视情况组织用地、耕保、地籍、地产等机构进行实地勘查预审。市局对城区项目用地组织预审时,所在城区国土分局派人参加;涉及违法用地的,执法监察局派人参加。
(四)预审结论。由规划科(股)牵头起草预审意见,经参与预审的相关机构会签后报局领导审定。
第九条 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建设项目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适当延长用地预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三章 建设用地审查审批
第十条 严格使用集体土地、只征不转、只转不征的审批条件。应当办理征地手续的,不得擅自按使用集体土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应当上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得隐瞒情况骗取省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使用集体土地需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
2、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4、建设拟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按权限划分的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6、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汇总表(农民建房用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填报建房花名册);
7、规划、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农民建房用地不需此图);
9、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农民建房用地不需此图);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部位复印件,加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农民建房用地不需此图);
11、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采用1:2000实测图);
12、其他资料,如为民办8件实事使用集体土地建设项目需提交相关文件,市城区村民建住宅需提交村民建房申请表和城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二)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项目需提交的资料(一式四份)
1、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2、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6、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7、发改、规划、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部位复印件,加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1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城乡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不需此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采用1:2000实测图);
13、其他应提交的资料,如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用地申请表、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乡批次建设用地项目,需提交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该批次土地开发利用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对于资料符合要求的报件,由窗口受理后分送规划、耕保、地籍科(股)。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指出,待资料完备后受理。
(二)书面审查。规划、耕保、地籍科(股)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报批资料退回窗口。
(三)窗口汇总规划、耕保、地籍科(股)的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报批资料送用地科(股)审查后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四)召开会审会。使用集体土地的项目用地总面积大于30亩或者农民建住宅批次户数多于50户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面积大于50亩的以及局领导认为需要会审会会审的其他项目,应当召开会审会进行会审。会审会由窗口牵头准备,局长或分管用地的副局长组织召开,用地、规划、耕保、地籍、财务、纪检、执法监察等机构负责人参加。会审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五)呈报审批。由用地科(股)将资料逐级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用地审查审批工作的办理时限要求:
(一)报件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受理,当日送规划、耕保、地籍科(股)审查。
(二)窗口送来报件后,规划、耕保、地籍科(股)应当即时接收,标注接收日期,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将审查意见连同报件退回窗口签收(确需用地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改报批资料的除外)。
(三)用地科(股)接到窗口送来的规划、耕保、地籍科(股)书面审查意见和报件资料后,应当即时签收,标注签收日期,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形成综合审查意见(需要用地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报批资料的除外)。
第四章 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四条 用地预审和审查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就地免职;应当追究违纪责任的,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而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审核而不审核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审核而予以审核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六)越权审批的;
(七)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用地定额指标、投资强度规定进行审批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组牵头负责,人事宣教科(股)、督察室配合,按照《衡阳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