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纪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国省驻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条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重申如下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一、领导干部出国(境)必须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禁巧立名目,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严禁领导干部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因引进技术、设备等项目,确需随企业团组出国(境)的,要严格审核,并由所在单位报销其出国(境)费用。已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二、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得弄虚作假,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擅自改变身份,不准非正常渠道出国(境)。
三、领导干部出国(境),必须按规定的组织手续报批。凡不按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领导干部出国(境)前,必须将相关的资料,如出国事由、路线计划、经费来源和用汇数额等情况,报告市委组织部和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因公出国(境)回国一个月内,护照要交外事部门统一管理。因私出国(境)回国一个月内,护照要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将出国(境)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经费支出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和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要如实报告出国(境)有关情况。
四、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要严格按照规定报销有关费用,严禁用公款报销个人应该负担的费用。严禁用旅行社发票报帐。因私出国(境)费用必须自理。严禁因私出国(境)费用由公款报销或摊派给下属单位和企业。对应自理的费用在本单位报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收缴其违规报销的出国(境)费用,上交财政,并通报批评;对在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民营企业报销或变相报销出国(境)费用的,收缴其所报费用,上交财政,并按党纪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五、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出访时间应尽可能缩短。不得绕道旅行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更不能滞留国(境)外不归。
六、领导干部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受外方礼品,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七、领导干部出国(境)前要凭有关手续到当地国安部门接受出国宣传教育。出国(境)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损坏国家形象。回国后,应主动到国安部门接受回访,并如实反映在国(境)外情况。
八、纪检监察、组织、公安、外事、国安、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出国(境)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因监管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九、纪检监察、组织、公安、外事、国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领导干部出国(境)有关问题。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要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中共衡阳市纪委
衡阳市委组织部
20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