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纪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工委、纪委),国、省驻衡各单位党组(党委)、纪委(纪检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委、纪委:
近年来,各级各单位根据中央关于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五个突出问题”的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方和单位执行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申报上交制度不严肃、不规范,有的领导干部将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擅自处理,有的单位将领导干部上交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截留作为本单位的收入,用于扶贫、捐赠或者其它用途。为严肃纪律,进一步规范申报上交工作,根据中纪发[1993]26号和[2001]6号、湘办发[1994]32号、湘纪发[199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党员、干部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无法拒收的一律上交。市直各单位(含国、省驻衡单位)党员、干部和县市区县处级干部要将无法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交各单位纪检组(纪工委、纪委)和县市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纪检组(纪工委、纪委)和县市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及时上交衡阳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也可以将所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直接交衡阳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科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所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上交县市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两级自律办对上缴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要实行实名登记。
二、党员、干部对无法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应在收受后一个月内主动申报上交,在外事活动中收受现金和贵重物品的,要在回国后一个月内主动申报上交。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上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严禁党员、干部将无法拒受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擅自处理,严禁各单位将党员干部上交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截留作为本单位的收入,用于扶贫、捐赠或者其它用途。否则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通知所称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指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五、按照党组织关系属地管理原则,凡党组织在衡阳市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均适用本规定。
六、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
中共衡阳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