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意见》(湘发[20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管理财务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市直机关党政正职自
2、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要限定分管财务的领导一定数额的财务审批权。超过规定数额的开支必须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党政正职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财务开支问题,更不能自用自批自报。
3、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以后,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坚持民主理财,实行定期通报,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党政正职要切实履行对单位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4、各单位纪检组(纪工委、纪委)、监察室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市国库集中支付局要配合做好把关工作,从
5、本规定所指的市直机关为市直党政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市直各人民团体、市直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等。县市区和其他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衡阳市纪委
衡阳市监察局
衡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