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涉诉上访"老大难"纠纷
 
时间:2008-6-3 10:02:41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刘双喜 冯卫 肖文淑 责编:何素淑 字体:【
 

  本网讯  记者刘双喜 通讯员冯卫 肖文淑报道 近日,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祁东县人民法院的积极努力下,一起历时五年、多方关注的“老大难”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处理。

 

一房二证,抵押借款酿纠纷

  2004年,李某夫妇因经商需要,向邓某等人借款合计101000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利息按每月1.5%计付,并以李某夫妇共有的坐落于祁东县城的一幢房屋为抵押,同年5月,双方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到期后,李某夫妇未及时偿还欠款,邓某多次催收无果,遂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夫妇给付借款。如李某不能给付,则有权以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04年7月,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夫妇在5日内偿还邓某借款101000元,逾期不履行,邓某可以对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由于李某夫妇未提出上诉,亦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邓某申请祁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料,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现该房屋还被李某同时抵押给了县农业银行,且该房屋同时存在两个房产证,无法执行的情况下,邓某迈上了长达五年的维权之路。

三年五案,诉讼维权路途艰

  2005年8月,邓某向祁东法院申请行政赔偿,请求确认祁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其做出的抵押登记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101000元。祁东县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该院对邓某的借款抵押纠纷所做的一审判决确有不当,于是主动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于2006年4月20日重新做出判决,除判令李某夫妇给付欠款外,还确认县农业银行的抵押有效。邓某只能在县农业银行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后,才有权对抵押物的剩余价值部分行使优先受偿权。祁东法院这次判决,实际上正式确认了李某夫妇的“一房二押”行为合法。故邓某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将是空中楼阁。邓某不服,于是第三次向祁东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祁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李某夫妇一房颁两证的行为违法并撤销。在经历一、二审之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下达终审判决,判决撤销祁东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给李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及颁发给邓某的他项权利证。基于上述判决,邓某于2004年7月申请祁东县房地产管理局赔偿20万元。由于邓某请求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其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此后,气愤不已的邓某以李某夫妇涉嫌诈骗为由,向祁东县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同时,邓某不甘心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10多万元就这样化为乌有,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并投书媒体,引起了多家省级新闻单位重视、关注,由于法律关系复杂,该案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

解铃系铃,法院协调护权益

  在全市政法机关“创满意”活动中,此案引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祁东县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罗芳忠同志亲自抓,要求祁东县法院尽快妥善处理,限期上报结果。祁东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华清同志立即组织召开党组会议,对此案的处理进行认真研究,安排一名副院长具体协调落实。该院主动与县公安局、房地产管理局衔接,寻求配合支持,多次对邓某开展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化解邓某的心结,同时,由执法法官与公安局办案同志一起督促李某夫妇筹措款项,提出方案,迅速履行还款义务。通过上述措施,终于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李某夫妇一次性付给邓某现金人民币140000元整,双方今后不能因此再发生纠纷,同时邓某也放弃了对李某刑事责任部分的追究。至此,这起长达五年的“老大难”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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