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百姓呼声 雁城评论 魅力衡阳 企业天地 旅游频道 健康医疗
社区论坛 房产国土 文教频道 视听频道 车行天下 廉政频道 饮食频道 赳客电影

司法部规定: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时间:2008-7-23 8:18:43 来源:人民网 作者: 责编: 字体:【
 

  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这是记者从司法部今日对外公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获悉的。

  司法部表示,为配合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于2008年7月18日出台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两个办法根据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注重可操作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兼顾各地律师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在总结提炼律师管理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新《律师法》有关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执业许可和对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总共七章,五十五条。该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细化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变更和终止的程序;规范了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及其层级配置;完善了“两结合”管理体制及其协调、协作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授权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进行适当调整。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总共六章,五十二条。该办法明确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细化了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明确了律师执业规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监管职责及其层级配置;完善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协调、协作机制。

  两个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者:徐盈雁)

 

【查看评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注:本网文章版权为本网所有,未经许可,请勿以任何形式转载!



我要评论(请勿发表不健康的言论!)
 用户名:  (无需注册,可直接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广告业务 | 企业建站 | 我要投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合作伙伴
mailto:hyxinwen@hyxinwen.com 电话/FAX:0734-8857067 备案证书号:湘ICP备05001905号
Copyright © 2004 www.hyxinwen.com version 5.1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衡阳市委宣传部 版权所有:中国衡阳新闻网